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也不知道意外会在什么时候发生,尤其是家里有老人的。当有一天苍老的父母离世时,无论是在何地打工的子女,为尽孝道返乡送父母最后一程便是人之常情。而为了方便打工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少一丝顾虑,便有了丧假的概念,而员工休丧假也是被法律所保护的一项权利。 陆先生是一个出生在安徽某农村家庭的孩子,虽然家里的情况不是很好但也让他吃得饱穿得暖,度过了无忧无虑的童年。在其长大成人之后便来到了上海打工,几经辗转最后落脚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工作稳定之后,他也时刻挂念着远处的老父亲老母亲,毕竟他们也老了。尤其是他的老父亲,多年前便染上了重病,身体一天比一天虚弱。 2020年初,陆先生在上班的过程中接到一通来自家里人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他的亲属告诉他,陆先生的父亲快不行了,让他赶紧回来,说不定这就是他和父亲的最后一眼了。1月6日当天,他向自己的主管申请了一周的丧假,让他回去看望父亲,因事出紧急,他和他的上级主管都没有考虑到公司原本的一项规定,陆先生的主管直接给他签字让他赶紧回去。 《劳动法》第51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有休丧假的权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允许员工带薪休丧假。 休丧假是员工应当享有的一项休息的权利,无论是出于法律上的义务还是道德情感上的关怀,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员工提供休丧假的权利。至于带薪休假的具体天数,一般是三天,公司有规定的可按照规定进行执行,也可酌情延长。 请假当天,陆先生便买下了从上海到安徽老家的车票,踏上了回家的路途,但在快回到安徽的时候突然接到公司打来的电话,说他违规请假需要回来一趟。因为在陆先生所在的公司,请假超过三天需要老板批准才会生效,而陆先生请假一周,因事出突然没有通知老板,因此违反了他们公司的规定,而他的丧假申请也没有通过。 陆先生找到这份工作并不容易,无奈之下便坐上了返回上海的列车,在返回上海的途中,他的家人又给他打来电话,问他什么时候能回来,他爹已经不行了。自古忠孝难两全,对于在外务工的人员来说,远方的家人是他们外出打工赚钱的动力和目的所在。 在父亲病故这种特殊情况下,陆先生没有再理会因违规请假会给他工作和收入上带来哪些损失,就近下车并买了一张返回老家的车票。回到家里的陆先生,在家人的指引下来到了父亲的灵柩前,为父亲守灵,送父亲最后一程。办丧事和处理家庭琐事等让陆先生一直忙到了12日,随着父亲遗体火化并安葬在祖坟后,他便准备启程返回上海。 1月14日,陆先生回到了上海,15日回到了自己的工位上,而在31日,他收到了来自公司的辞退通知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在通知中,公司给出的原因便是旷工8天。 根据陆先生所在公司的《公司考勤管理细则》中的规定,连续请假三天及以上,需要经由公司总裁也就是他老板的审批。而陆先生的请假没有通过老板的审批,他没来上班就被算作是旷工。其中,公司对于旷工的处罚便是: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陆先生所在公司认为,其未经审批便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扣除三天丧假的情况下,旷工时间依旧超过了三天,所以做出了辞退陆先生的决定,并且不会给予经济补偿。 但是陆先生对于公司的做法并不认同,他认为自己已经向上级主管请了假,并获得了主管的签字。根据自己请假的时间来算,从假期结束到回到工位上的时间没有超过三天,同时他的工作还是做二休一的休假制度,在这期间有两天是属于他的休息时间,再加上3天的丧假,他在路上花费的两天等,他认为公司的做法明显不妥。 于是在3月27日,陆先生将原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为违规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向陆先生赔偿104069.06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陆先生提供了老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其父亲死亡和下葬的相关证明文件,自己在上海和安徽老家往返时的车票,以及带有上级主管签字的请假条等可以支撑自己起诉理由的证据材料。 最终法院认为,原公司因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是造成陆先生请假未通过的主要原因,陆先生的缺勤不应当被认定为旷工。所以,原公司因陆先生旷工三天对其做出辞退的要求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向陆先生进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公司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陆先生支付赔偿金75269.04元。在原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对此进行审理,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审理结果。 海外充值 ![]() |